⒈ 窝藏。
引明 陈与郊 《义犬记》第三出:“齐王 榜文上,明説道出首者,官陞三级,赏赐千金,隐匿者与本犯同罪。奈何不准首窝隐,从今又谁凭榜文。”《清会典·刑部五·督捕清吏司》:“凡窝逃之罪,减逃者一等……粮船、军船、商船窝隐者,各照窝逃例治罪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