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代官制。应试入选者,由吏部注名于册,经考询后拟定授官,称为拟注。
⒈ 宋 代官制。应试入选者,由吏部注名于册,经考询后拟定授官,称为拟注。
引宋 范仲淹 《奏乞差新转京官人充沿边知县事》:“自来除合差京朝官外,其餘并从銓司拟注,别无选择之法。”宋 陆游 《傅正议墓志铭》:“有自吏部拟注来代者,始徙 南安县 丞。”《宋史·章衡传》:“判吏部流内銓,尝有员闕,既拟注,而三班院輒用之,反讼吏部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