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弃法不用。
引《管子·明法》:“今主释法,以誉进能,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。”《韩非子·有度》:“人主释法用私,则上下不别矣。”陈奇猷 集释:“谓释其国法而私与外国为交也。”《韩非子·南面》:“虽有忠信,不得释法而不禁。此之谓明法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