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犹贪赃。
引《宋书·刘湛传》:“﹝ 湛 ﹞为人刚严用法,姦吏犯赃百钱以上,皆杀之,自下莫不震肃。”唐 吴兢 《贞观政要·政体》:“在京流外有犯赃者,皆遣执奏,随其所犯,置以重法。”《清史稿·世祖纪二》:“丁卯,定犯赃例,满十两者流 席北,应杖责者不准折赎。”
1.据记载,金光悌为官清廉,律己甚严,故在任侍郎时嘉庆皇帝就有“金光悌决无犯赃事”的褒奖。